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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复制可推广!第二批保障性租赁住房经验清单发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结了部分地方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经验做法,形成《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复制可推广经验清单(第二批)》,现予以刊发,供各地学习借鉴。
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和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在落实支持政策、发放项目认定书、加强监督管理、做好监测评价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结了部分地方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经验做法,形成《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复制可推广经验清单(第二批)》,现予以刊发,供各地学习借鉴。
一 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
上海市举行保障性租赁住房集中开工活动,15个项目约115万平方米、1.85万套保障性租赁住房集中开工。市委主要领导出席并宣布新一批保障性租赁住房开工。市政府主要领导指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从供给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是上海市更好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问题的重要举措,事关民生福祉,事关城市吸引力、软实力和竞争力;要紧扣新市民、青年人需求和期盼,坚持多渠道供给、跑出加速度,坚持优化结构、完善体系,坚持职住平衡、合理布局,坚持建管并举、提升品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中共厦门市委、市政府把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推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和保障新市民、青年人住有所居的重大民生工程。2021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先后28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主要领导多次开展专题调研、作出批示指示,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中共成都市委常委会、市委财经委会议分别专题研究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市政府主要领导每月主持召开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会议上,都要听取保障性租赁住房进展情况专题汇报,对项目落实、审核认定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西安市举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工作现场观摩活动,市政府主要领导要求市各相关部门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建立工作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在项目手续办理等方面积极配合,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二 加快落实土地支持政策
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方面
北京市有巢润棠瀛海项目由瀛海镇集体经济组织和华润有巢、愿景集团成立合资公司作为项目运营主体。华润有巢和愿景集团负责项目经营管理,建成后可提供3000余套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解决6000余名新市民、青年人的居住问题。
广州市长腰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白云区长腰岭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和广州城投白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建设,共629套(间),户型面积以30平方米左右为主,主要面向附近大专院校教师及毕业生出租。项目建成后,白云置业获得70%的地上及地下建筑物40年的使用权,剩余30%无偿交长腰岭村。白云置业40年使用权期满后,将持有房屋交由长腰岭村。
苏州市龙湖冠寓木渎项目由吴中区天灵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建设,共有保障性租赁住房336间,面向周边工作的白领等出租。项目由龙湖冠寓整体租赁后开展运营,龙湖冠寓每年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租金,运营期15年,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6~ 8个月装修免租期。
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方面
广东省制定《关于鼓励和支持省属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非居住用地和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引导和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非居住用地和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共青团广东省委利用存量非居住用地规划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1500套,重点解决在广州无住房的来粤创业青年、新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住房问题。
成都市印发《关于鼓励国有企业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明确国有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非居住存量土地,在尊重群众意愿、合理规划公建配套的前提下,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需变更土地用途的,不补缴土地价款。
兰州市支持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利用自有低效商业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2340套(间),土地用途不变、不补缴土地价款,以25~5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总投资约11亿元,已获得国开行贷款5.5亿元,贷款期限25年、利率4.3%。
厦门市支持万科利用其持有的一宗闲置物流仓储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市土地资源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万科规划建设7600间保障性租赁住房,首批4011间房源将于今年3月竣工交付,可有效满足周边园区和机场北片区企业职工的租住需求。
长沙市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长沙麓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59亩闲置工业用地调整为住宅用地(租赁),不补缴土地价款,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2610套(间)。
河北省规定,省、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可统一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当地统一规范管理。
利用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用地建设方面
浙江省规定,产业园区内的存量工业项目和产业园区外亩均效益A类、B类龙头骨干企业用地面积50亩以上的存量工业项目,可通过新建、拆除重建等方式建设,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提高到30%,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厦门市印发《厦门市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明确工业项目宗地内允许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计容)占项目总建筑面积(计容)的比例上限由15%提高到30%。目前,厦门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新型动力电池总部基地项目已调整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上限,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有效解决企业新进员工的住房困难。
宁波市以产业园区为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2021年在杭州湾新区、余姚中意产业园区建设筹集1.5万套(间)保障性租赁住房,2022年,将建设筹集2.5万套(间),占年度计划供应总量的40%以上。
利用存量房屋建设方面
天津市印发《关于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合法建设的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目前,天津市已储备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项目102个3.3万套(间),其中13个项目已发放项目认定书,可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5510套(间)。
成都市将BOT(建设—运营—移交)合作模式应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项目中。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研究所与成都城投集团采取BOT模式合作,利用第十研究所原办公用房改建了194套(间)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城投集团投资改建并负责后期运营管理,优先面向第十研究所职工出租,有效解决了职工的住房困难。
广州市建信优家应元路项目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已完成消防设施备案、民用水电气变更等手续。项目共有167套(间)保障性租赁住房,以30平方米的单间户型为主,平均租金3050元/月,是周边市场房租的75%左右。
郑州市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万科泊寓等成立住房租赁服务公司,承租城中村居民的拆迁安置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方面
成都市以轨道交通站点为中心,按照一般站点半径500米、换乘站点800米的标准进行TOD混合功能及集约开发,通过招拍挂的方式获取土地资源,优先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每个TOD项目均与地铁等轨道交通互联互通,配备商业、社交、文娱等多种配套服务设施,为新市民、青年人提供交通便捷、配套完善、安全经济的居住环境。目前,成都市已经在9个TOD项目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万套(间),“十四五”期间计划建设筹集5万套(间)。
济南市结合轨道交通建设,重点在地铁上盖物业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目前已在地铁沿线开工建设4个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筹集房源约6000套(间);其中,济南地铁2号线东端的彭家庄地铁站配套建设了6栋保障性租赁住房,共1300余套(间),以6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为主。
青岛市按照新供应国有土地的10% ~ 45%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中车四方智汇港项目按照规划住宅建筑面积45%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967套(间),主要面向园区新市民、青年人分配,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区域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0%。
重庆市在轨道站点、产业园区、商业办公区、高校和医院周边,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2021年落实23宗地块、约90万平方米的配建规模,可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1.6万套(间)。
厦门市优化土地出让机制,将租赁住房用地基准地价定为办公基准地价的1.25倍,约为同区域商品住宅基准地价的23%,目前已出让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9宗,预计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1万套(间)。
三 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部门联审机制
广东省建立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指导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省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各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并视情况对进度落后的城市或部门提醒、约谈。
石家庄市成立了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为副组长,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财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各市直部门的职责。
厦门市成立了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26个部门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市重点项目考核办法,实行清单化管理,纳入日常督查和绩效考评。
四 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发放项目认定书
成都市已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131份,涉及房源7.8万套(间),目前已全部发放。武侯区区政府分管领导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采取批量办理的方式,一次性审核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9份,共认定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国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6578套(间)。
上海市明确,既有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由项目所在区房屋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对新实施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区政府组织区房屋管理、建设管理、消防等部门联合审查改建方案后,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手续及立项、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
合肥市印发《关于做好存量非住宅已改建租赁住房项目审核认定工作的通知》,对部分前期已改建的租赁住房项目给予6个月的窗口期,项目主体在提供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等材料后,可申请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经过测算,合肥市将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5000套(间)以上。
青岛市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核发管理规则》,明确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实地察看等工作;区(市)政府每月组织相关部门审查建设方案。其中,对利用住宅用地新建和对既有住宅装修改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向符合条件的项目直接出具项目认定书。目前,已向18个项目发放项目认定书,可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1.25万套(间)。
天津市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联合审查认定职责落实到各区,由各区建立部门联合审查认定机制,提高审查认定效率。政策出台不到一个月,南开、河北、北辰等区就已完成首批项目审查认定,涉及58个项目,可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16841套(间)。
长沙市建立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审机制,对审查通过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目前,长沙市已经认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174个、43500套(间)。
五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浙江省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10%以上)或土地出让收入总额(2%以上)中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的“腾笼换鸟”专项经费等,用于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广东省每年安排2亿元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按照下达到省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额度1:1给予省级配套资金,重点支持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同时,支持各地级以上市按规定统筹利用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等现有资金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苏州市对市辖区和县级市国有企业投资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分别按总投入的10%、20%给予财政奖补资金。
赣州市对中心城区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六 落实税费支持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做好住房租赁相关信息传递工作的通知》,建立省级、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税务部门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为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便利。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建立与税务部门的联动机制,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清单及时与税务部门共享,目前正在对接落实105个项目的税收优惠。
辽宁省、山西省、甘肃省和天津市、沈阳市、长春市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除用水、用电、用气执行民用价格外,用暖也按民用价格执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通知,明确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经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专营单位核准后,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七 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对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台《关于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在建项目市场化融资工作的通知》《保障性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在建项目市场化融资工作指引》等文件,组织召开 16个银行和5个证券公司参加的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融资座谈会,并组成5个专项调研组,实地调研各市2022年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与12家金融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十四五”期间将提供650亿元中长期低息贷款,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前,12家金融机构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授信300亿元、投放75.2亿元,支持24个项目、约4.7万套(间)。
南宁市政府与建设银行广西分行签订《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战略合作协议》,实行5年期LPR(贷款基础利率)下浮一定比例的优惠利率,保障性租赁住房经营贷款期限最长8年,新建和购置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期限最长25年。目前,南宁市和建设银行广西分行正在加快推动19个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超20亿元的融资,已向8个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授信12.89亿元、发放贷款2.83亿元,贷款利率4.05%。
赣州市召开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融资培训会,对各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和企业进行融资业务培训。目前,赣州新能源汽车科技城员工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已获得建设银行授信2亿元。
开发银行积极探索适应保障性租赁住房融资需求的信贷产品,提供最长可达25年的长期信贷产品,支持各类住房租赁企业、拥有闲置土地和房屋的企业通过新建、改建、改造等方式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同时,与地方政府做好沟通对接,已与四川、安徽、厦门、深圳等地政府部门和重点企业签署合作备忘录或战略合作协议。截至2021年11月底,开发银行已支持了北京、深圳、苏州等城市的68个项目,授信430亿元、投放108亿元,支持筹集房源12万套(间)。
建设银行加大对各地分行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的KPI(关键绩效指标)考核力度,在贷款内转价格、经济资本考核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引导激励各地分行进一步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支持力度。优化客户评级和押品管理相关政策,开发住房租赁项目智能评估系统,结合专家经验、数据分析等建立线上测算的项目评分模型,提升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评估的数字化、智能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贷款业务开辟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快速受理、限时办结等差别化的流程安排,提高审批效率。截至2021年11月底,建设银行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授信938.81亿元,投放371.8亿元,支持筹集房源30万套(间)。
八 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的具体条件
成都市规定,在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所在区(市、县)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的,可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温州市规定,承租人本人及配偶须在工作所在城区无住房。佛山市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为本区无房或在本地工作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
济南市启动新市民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发放“泉城安居卡”,首期发放范围为在本地稳定就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且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无自有住房,不设户籍、收入限制。
山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对新市民、青年人等保障对象不设收入线门槛。
九 坚持小户型、低租金,促进租金水平稳定
上海市规定,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应当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折以下,面向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可进一步降低。
浙江省明确,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户型面积大的可按间出租,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造。
厦门市设立937个租金监测点,加大租赁住房租金价格采集、分析和监测,为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低租金提供参照依据。
南通市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以30~5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按照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出租给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群体。创新区紫琅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以35平方米、55平方米的户型为主,配备床铺、冰箱、衣柜等家具家电,租金低于周边市场租金,符合条件的职工可申请入住。
十 将各类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
杭州市将蓝领公寓、人才专项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其中,蓝领公寓4.2万间,重点解决为城市提供基本服务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人才专项租赁住房6.5万套,重点解决大学以上青年人的住房问题,合计可解决20万人居住困难。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动对接财政厅债务办,从2019~2021年已发行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库中提取产业园区、新开工高校、高职高专项目532个,从中梳理出有配建职工集体宿舍、周转住房的项目清单,送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对接,共筛选出符合条件的项目118个。经协商,首批可纳入2022年广西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任务的项目23个、1.37万套,占全区2022年总筹集量的22%;对于剩余项目,将继续沟通协调,做好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均纳入“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
长春市将符合规定的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建设的租赁住房、人才住房等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并将政府闲置的拆迁安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长春城开集团将534套拆迁安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已于2021年10月底前启动装修改造工作,装修改造完成后,如达到拎包入住条件,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和青年人出租。
十一 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全过程监管
济南市搭建“泉城安居信息平台”,设立了政府、金融机构、企业、个人四方端口,将住房租赁企业、新市民等信息集成大数据库,解决租赁双方信息不对称、供需不匹配和租赁房源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信息平台不仅审核新市民资格,同时审核住房租赁企业资格,实现市场主体等级、保障性租赁住房核验发布、租赁合同网签备案、项目管理全流程监管。
南京市对现有的租赁平台进行升级改造,开发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模块,依托市大数据局以及“智慧房产”数据中心,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认定、联合审批、建设管理、租赁服务、租金监测、信用管理、满意度管理、奖补管理等应用集合在模块中。
无锡、南通、佛山、长春、长沙市加快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APP,将纳入2021年筹集计划的项目信息基本全部整理录入,率先实现保障性租赁住房APP数据全覆盖。
十二 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广东省制定优质专业化租赁企业评定标准,建立优质专业化租赁企业库并定期更新,对入库企业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手续办理等方面开通绿色通道。对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的国有租赁企业,适当放宽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国有企业出租自有物业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租期可放宽到10年,资产出租底价可在市场估价询价或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市场供需及资产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厦门市积极培育和发展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一是发挥国企示范作用,重点培育地丰置业、安居住房租赁等15家国有住房租赁企业带头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二是引进品牌机构参与,吸引龙湖冠寓、万科泊寓、魔方公寓等一批全国知名品牌入驻厦门,参与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三是推动联发尔寓、优望公寓等本地房地产企业转型升级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目前,全市共有住房租赁企业83家,其中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24家、共投资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近8万套(间)。
太原市发挥国有企业在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市财政注资10亿元成立国有住房租赁企业,承担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
十三 组织做好监测评价
河北省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细化监测评价体系,设置加减分项,对实施质量高、计划总量多、做法受表扬的适当加分,对受到通报批评、媒体负面曝光的适当扣分。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等部门组成监测评价组,于2021年12月27日至2022年1月6日,对武汉、宜昌、襄阳、荆州、鄂州、十堰6个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开展实地测评。
安徽省、湖南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结果纳入对城市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
十四 完善生活设施,落实配套公共服务
成都市出台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导则,要求室内及公共区域全装修,适宜配置家具、电器,具备基本入住条件。温江区将科研用地上建设的401套配套住房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充分考虑新市民、青年人需求的特点,全屋装修并配置家具家电,享受民用水电气价格。
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可以按规定在租赁房屋所在地进行居住登记,本市户籍的可以在社区公共户落户,非本市户籍的可以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并相应享受未成年子女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
十五 建立常态化项目征集机制
宜昌市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制作短视频播放等方式,广泛宣传政策,营造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良好氛围。自2021年10月底发布征集公告以来,已接受各类咨询200余次,涉及各类主体86家,征集意向项目60个。在此基础上,宜昌市确定今年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20个、2705套(间),其中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1025套(间)、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972套(间)、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643套(间)、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65套(间);同时,建立2023年储备项目库,已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20个、3100套(间)。
蚌埠市面向社会发布保障性租赁住房长期征集令,并同步在蚌埠论坛、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等宣传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征集令发布以来,安徽丰原集团、比亚迪蚌埠费迪公司、蚌埠学院、蚌埠工商学院、中国兵器工业第214研究所等企事业单位主动咨询。目前,蚌埠市已将841套(间)存量房屋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并计划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702套(间)。
拉萨市、日喀则市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网信西藏”微信公众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官网向社会发布保障性租赁住房征集令。自发布以来,已有9家单位进行咨询并递交了申请建设方案。
河北省要求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门户网站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及时发布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信息,促进土地使用权人、房屋产权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对接,引导多方参与。
十六 加强宣传引导
上海市于2021年11月23日召开政府新闻发布会,分管副市长对《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进行解读。上海市还将组织房型设计大赛、保障性租赁住房“毕业季进校园”“用工季进园区”等活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发《广东省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汇编》《广东省保障性租赁住房案例简介》,加强对城市的政策指导;召开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现场会,组织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及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科(处)室负责同志,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实地观摩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组织广州、深圳等城市介绍工作经验,并邀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建设银行3家银行广东分行的相关负责同志介绍金融支持政策。
成都市采取专题学习与集中培训、市级部门宣讲和区(市)县宣讲、行业主管部门培训与申请企业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先后6次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申请企业召开宣讲培训会,传达学习文件精神,宣讲解读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培训讲解项目的申请资料、申请流程等事项,指定专人实时答疑解惑,确保行业主管部门熟练掌握政策规定、经办人员熟悉办理流程、企业熟知申请程序。(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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